乙方先干活,甲方后付錢,這是大多工程項目的執行流程,但這也往往潛藏著工程尾款難要的危機。2021年,北京京儀自動化系統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儀公司)因336萬余元的工程尾款被拖欠4年,將青島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法院認定涉案工程不屬于市政府采購范圍內,因此并不需政府審計,判決欠款的青島旅游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支付利息。
工程已完工4年工程尾款索要難
2018年,青島旅游公司與北京京儀公司簽訂了一份總價1300萬的《采購、安裝合同》。雙方約定,該總價款為青島旅游公司在本合同項下須向京儀公司支付的最高控制價格,最終結算價格在最高控制價格內以最終的政府審計結果據實結算。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書》,約定青島旅游公司在原合同范圍外新增六根“攝像機復合光纜”,需單獨據實結算,合同暫定價格為364455元。
信網了解到,為了明確付款時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一次付款金額為1000萬元,付款時間為合同簽訂后。而第二次尾款及《補充協議書》中新增的款項,雙方則約定在設備材料全部到貨,并安裝、調試,通過使用單位測通、現場維保服務完成驗收合格,且政府審計確定最終結算金額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后,京儀公司收到了青島旅游公司支付的1000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產品及安裝服務,且通過了青島旅游公司及使用單位的驗收。如今4年過去了,活干完了,京儀公司卻始終等不到合同約定中的政府審計環節,也正是這個原因,約336萬的工程尾款也一直沒有結清。
施工項目未經政府審計一審法院判京儀公司敗訴
對于京儀公司主張的工程尾款,青島旅游公司提交了山東大明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裝結算造價》,結算造價為8720190元。青島旅游公司表示,之前支付給京儀公司的款項已經超過了工程款。
不過這份《安裝結算造價》并未被一審法院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認可。市南區人民法院認為,從雙方合同約定來看,無論是《采購、安裝合同》還是《補充協議書》,對最終付款條件均約定為“最終結算價格在最高控制價格內以最終的政府審計結果據實結算”“需單獨據實結算,暫定價格為364455元,……政府審計確定最終結算金額”。
此外,一審法院還發現,《采購、安裝合同》和《補充協議書》確定購買的“攝像機復合光纜”數量共計116根,但在合同附件里卻是115根,《驗收記錄》驗收的數量也是115根,前后數量表述不一,無法證明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是否完全一致。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涉案工程未經審計,京儀公司即以預算價款為依據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雙方對于工程審計過程爭執不下
對于一審的判決,京儀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京儀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已交付驗收4年。4年里,京儀公司一直表示愿意配合審計,但青島旅游公司未有任何審計安排。目前工程場地已被拆除,已不具備合法審計條件。京儀公司認為,如再將審計報告作為結算依據,將嚴重有失公允。
而青島旅游公司則認為,雙方在《采購、安裝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書》中約定的價款為預算價款,且明確“合同總價款”為“最高控制價格”,“最終結算價格在最終控制價格內以最終的政府審計結果據實結算”;在《補充協議書》中更加明確新增的部分工程需“據實結算”、合同價款為“暫定價”,也同樣明確須經“政府審計”。此外,青島旅游公司在法庭上主張,工程遲遲未經審計的原因源于京儀公司未提交過結算資料,導致工程無法進行結算,因此青島旅游公司認為京儀公司無權主張工程尾款。
涉案工程實際不需政府審計二審青島旅游公司敗訴
信網了解到,二審期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發函調查,涉案工程不屬于市政府采購范圍內,不需要財政撥款,也不需要對工程審計監督。青島旅游公司也承認,涉案工程系以自有資金購買,政府部門沒有支付資金,也沒有與政府部門簽訂過相關合同。
因此,法院認為《采購、安裝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由政府審計確定最終結算金額應視同沒有約定,即需要政府審計確定結算金額后再支付價款的前提條件不存在。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青島旅游公司在不能提出存在其他影響“暫定”價格的情況下,補充協議約定的暫定價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實為補充協議約定的真實價款。故法院認定,京儀公司實際供貨及安裝、服務金額為13364455元。除去已支付1000萬元,青島旅游公司尚欠京儀公司3364455元。
綜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青島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京儀公司3364455元及違約金。(文/顧青青,信網)